合肥市瑶海区梦和苑二期铁花路与铁山路交口西北角空场地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瑶海区梦和苑二期铁花路与铁山路交口西北角空场地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BYFCJ00204 | |||||
委托方 | 合肥市瑶海区七里站街道东七社区居民委员会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瑶海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4497906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10日9:00始至2024年12月30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2月10日9:00始至2024年12月3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合肥市瑶海区梦和苑二期铁花路与铁山路交口西北角空场地 | 无其中门面房面积约:50.63㎡、后面(三间)平房:建筑面积门约:84.18㎡其中门面房面积约:50.63㎡、后面(三间)平房:建筑面积门约:84.18㎡其中门面房面积约:50.63㎡、后面(三间)平房:建筑面积门约:84.18㎡其中门面房面积约:50.63㎡、后面(三间)平房:建筑面积门约:84.18㎡其中门面房面积约:50.63㎡、后面(三间)平房:建筑面积门约:84.18㎡ | 无 | 约2110.77㎡其中门面房面积约:50.63㎡、后面(三间)平房:建筑面积门约:8其中门面房面积约:50.63㎡、后面(三间)平房:建筑面积门约:84.18㎡其中门面房面积约:50.63㎡、后面(三间)平房:建筑面积门约:84.18㎡其中门面房面积约:50.63㎡、后面(三间)平房:建筑面积门约:84.18㎡ | 3 | 12 | 1.2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梦和苑二期铁花路与铁山路交口西北角。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不动产权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公告标的的位置图及现场图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 ||||||
场地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场地的用途为:经营范围只允许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不得作其它用途。停车场需配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为停车场配备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不低于总停车位的30%且不超过总停车位的50%。 2.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在该地块从事污染环境、违法、违规等生产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立即解除租赁协议,收回该地块并依法追究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因承租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后果及赔偿责任。 3.承租人经营停车场前,须在登记前自行向生态环境、城管、住建(消防)和公安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标的是否能取得相关许可,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和保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4.租赁期间场内不准新建用房,只准使用集装箱式活动用房,不准作为生产加工、仓库、储存等场地使用,所有下水(含雨污水)分流需承租人自行引入市政管网。场地内所有道路、地面硬化、场地平整、多余土方弃除外运等施工由承租人自行处理,标的内垃圾由承租人自行清理,清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允许新增任何建筑附属物,如新增建筑附属物被相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后果自负,另合同到期所有的建筑附属物必须自行拆除且不予任何补偿。 5.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经营项目若有涉及到消防、环评、充电桩验收等须自行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自行承担验收不合格的后果,且所有相关的费用均自理。 6.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租期3年(其中第二年至第三年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合同签订前)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承租人向委托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3.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登记及竞价: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场地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场地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本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物由承租人负责清运并妥善处理,承租人须自行负责寻找建筑垃圾弃土场,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场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场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为该项目投入的充电桩、电脑、道闸、岗亭等可移动设施设备需自行搬离场地,如不搬离则视为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9.承租人悬挂招牌、标牌或张贴广告等,应经委托方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将招牌、标牌、广告等悬挂或张贴在公用部位,更不得悬挂或张贴在他人使用的部位。 10.承租人应当按照合肥市有关停车场管理相关文件管理停车场并制定停车场内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需与委托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实施。 11.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有效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有效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或其整数倍。 4.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承租权人的,优先承租权人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坝上街环球中心综合楼7层703室业务一部,联系电话:0551-6449020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1、交易双方应分别按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一次性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2、增值服务费向委托方单方收取: 每宗按增值额3.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增值额=成交价总额-底价总额,已收增值服务费的,交易服务费则按底价计算。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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