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管理系统项目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DXZB-2B-20240180),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鼎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
(1)工作内容:对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管理系统项目所需的标的物进行采购。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项目金额:本项目预估金额为10.5万元(含税)。
(2)服务内容:本项目重庆聚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管理系统项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传统停车场面临车位紧张、找车难、停车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升城市停车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本项目旨在建设一套集车牌识别、自助缴费、数据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停车场系统,实现停车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用户体验的显著提升。具体详见附件2:技术规范书。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服务部署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完成系统建设并交付使用。
(5)服务期限:项目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
(6)服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符合重庆电信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技术规范书。
(7)本项目不划分分包和份额。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10.5万元(含税),供应商的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2.1.3不允许联合体参加响应。
2.1.4供应商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5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的同类项目(道闸建设或电子与智能化建设类)业绩合同至少一份,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含税)。
注: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a)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关键页包括体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如有)、合同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否则不予认可;合同中能体现合同金额的,以合同金额与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不能体现合同金额,以合同对应订单的累计金额与订单时间为准。
b)该合同对应的其中一张发票扫描件,发票主体名称须与合同双方或其下属分公司名称一致,发票开具时间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前。评审委员会有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如查验结果与提供发票信息不一致则该发票不予认可。
如需检查以上相关资料原件,则须在要求时间内提供。
2.1.6人员要求: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置技术支撑人员不少于1人。注:须提供身份证扫描件、由社保局出具的2024年8月1日之后任意月份的社保证明,如为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还须提供第三方公司与供应商的代缴协议或类似证明,不提供则对应的人员不计入其内。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2月5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5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5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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