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了案件的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
拍卖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 202 4 年 3 月 24 日 10 : 00 时起至 202 4 年 3 月 25 日 10 : 00 时 止 (延时的除外) 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 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本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 http://www.rmfysszc.gov.cn) 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 : 车牌号为桂 A366V0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
据《机动车询价报告》显示 ,标的物车辆品牌及类型为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实际车型为途观,车辆识别代号为LSVXZ25N7G2104257,发动机号为5W4253。标的物车身颜色为白色,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表征里程为95598公里。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车辆行驶证、购置税证书、 车船税证明 、 交强险未提供 。标的物车身多处钣金修复,擦挂、划痕 ,右C柱补漆修复;车辆前方碰撞事故,中网、前大灯、保险杠及骨架、机盖等较多零部件拆修/更新,发动机渗油明显;驾驶舱内饰磨损,未见明显破损;车辆外接电源启动,转向助力故障报警,未进行路试检查和底盘检查,车辆更多详细信息见询价报告。
询价结果 : 3 万 元, 起拍 价: 2.7 万元 , 保证金 : 0.27 万元 ,增价幅度: 1 000 元(及其整数倍)
注: 1、本次拍卖范围仅包括车辆本身,车牌、上户指标等不在拍卖范围内。标的物 以实物现状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置日期、新旧程度及能否使用等) , 网站上传的图片及视频仅作参考,不做最终交付依据 ,请意向竞买人 查看机动车 询价报告 和到现场查看车辆 。 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非车辆专业人员,车辆的具体情况请意向竞买人务必现场查看,本院及拍卖辅助机构不承担对上述拍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和其他可能存在的未知的瑕疵及缺陷的任何担保责任,已知和未知瑕疵均由买受人承担 ; 2、 据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得知,标的物有 1条违法记录未处理,罚款金额为200元。 标的物 具体 违章 情况以行政主管部门 查询 信息为准 , 车辆 罚款及扣分 均由买受人承担 ; 3、标的物 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 停车费、 路桥费、保险费、年审费、滞纳金、违章罚款及违章扣分、补办行驶证、购置本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核实(具体金额以实际交付时为准)。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搬运费、装卸费、维修费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它可能存在的一切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亦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 。 执行立案以后的停车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费用为从 2023年 10 月 17 日起至车辆交付出场为止每天 8元,大型车 13 元 / 天,超大型车 20 元 / 天( <13 米)、 25 元 / 天( ≥ 13 米) , 具体收费详情请咨询停车场管理人员,请各竞买人予以关注。
本院已委托重庆市天力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 标的物 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重庆市天力拍卖有限公司安排,联系电话: 023-68720133 、18580995118(杨老师) 预约。
三、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规定的 (比如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购买资格才能申请参与竞拍。因不具备资格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买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办理授权委托他人报名参与竞买或需多人联合竞买的竞买人请在拍卖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应于竞价程序开始 7日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
四 、竞买登记手续办理:
竞买人应在竞价结束前(延时除外)签订竞买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后(到账时间为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结算账户户名为:重庆联付通网络结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备付金)方可参与竞买。
五 、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有抵押、已查封,已通知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拍卖成交后,由本院依法审查后负责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可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取得执行案件法官联系方式,以便咨询下一步流程。
竞买人应当具备特别提示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 进行交付 , 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以申请看样。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 询价 报告、竞买协议、公告及特别提示等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并决定参与竞价的,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以其独立判断决定竞买本标的物。
4、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其应缴纳部分,但依法应由出卖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人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5 、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现金以外的转账方式将保证金缴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联付通账户,他人为竞买人代支付保证金的将视为无效,所缴款项退回原账户。
6 、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拍卖开始前 7个工作日经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确认。对上述标的 物 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前 7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
7、 本次拍卖标的物不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服务费。 标的物车牌指标 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 。
8 、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9 、法院有权依法定事由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
六 、特别提醒:
1、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生成相应的《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的姓名及竞价账号。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 5 日内将价款全额划到法院指定案款账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建行黔江分行 城西支行 ,账号: 5005 0132 3700 0000 0081 44224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于 1日内自动退还原缴款账户,该期间不计利息。
3、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参加拍卖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4、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 拍卖 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实地看样。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 重庆市天力拍卖有限公司 安排,咨询电话: 023-68720133 、18580995118(杨老师) 。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6、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法院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缴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债务及拍卖财产相关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买受人予以补交,拒绝补交,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有关电话咨询。
咨询服务: 重庆市天力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023-68720133 、18580995118(杨老师)
法院咨询电话: 023-79257524(李法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023-7925010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正阳新办公大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局监督电话 : 023-67673 54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监督电话: 023-67673 378
附: 1、 询价 报告
2、执行依据法律 文书
重庆市黔江 人民法院
二 0 二四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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