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原轧钢厂16.41亩场地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原轧钢厂16.41亩场地经营权。(标的编号:N0168QT240021)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原轧钢厂16.41亩场地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场地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出租标的位于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泥埠社区境内,面积为16.41亩;四至范围为:东至支路、西至支路、南至空地、北至疏港路。
(三)租赁用途:
建设停车场。
(四)租赁期限:
5年,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第一年租赁期限自出租标的实际移交之日算起。
(五)特别提示:
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三、出租方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泥埠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出租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泥埠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2、评估机构:安徽振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20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皖振诚资估字[2024]第0069号)。
5、评估对象: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原轧钢厂16.41亩场地经营权五年期租金市场价值。
6、评估结果:被评估对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84,600.00元。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5年期租金出租底价:人民币98.46万元(年租金人民币1.2万元/亩)。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签订下一个合同年度《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前一个月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自《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应具有经营能力,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勘察,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出租标的对应的场地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对应的场地实际测量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同意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建设、投入使用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建设、经营许可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6)意向竞租方承诺:停车场需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相应的安保服务,保障停放车辆安全,自行负责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做好停车场内防火、防盗、防灾(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服务措施。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经营用途,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存放非法危化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使用停车场,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出租标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或出租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因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如造成出租标的周边耕地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经营的,由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自行调解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意向竞租方承诺:自出租标的移交半年内,如出租标的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的,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服从,出租方对于承租方缴纳的租金予以退还;如超过半年,出租标的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终止的,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服从,租赁期限有剩余的,出租方按租金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为单位折算租金,退还承租方。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方对出租标的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场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交接手续,将出租标的内添置的可移动设施(含水、电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场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设备等投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或补偿。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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