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一、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国际科技创新中心1号楼兴科二巷72号501 | 所在地区 | 广东省 珠海市 | |
法定代表人 | 王盛宝 | 成立时间 | 2016-01-08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000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MA4ULB8X7G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生产,洗浴服务;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图文设计制作;平面设计;打字复印;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家政服务;棋牌室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商务秘书服务;办公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1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股东决定 | 债权金额(万元)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274.601767 | -24975.519909 | -23988.347096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1200292.077910 | 750644.497120 | 449647.580790 | ||
审计机构 | 广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5-31 | 2082.501610 | -9216.305095 | -9216.305095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217046.446421 | 776615.170726 | 440431.275695 | |
备注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特别事项详见年度审计报告【粤立信审字(2023)2030号】、 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中期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粤立信审字 (2023)2120号】、《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其持有的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世联资产评报字 SZ0GQZH[2024]0025ZJGC号)、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 2.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 ( 股权 ) 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具体以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201441797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4 开户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按照本项目转让信息公告及《产权交易合同》所约定事项进行交易,履行相应义务。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按相关法律法规、国资委相关规定执行。 10.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11.交割日后公司治理:(1)标的企业股东会由2名股东组成,分别为转让方和受让方,股东会为标的企业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所有决议事项均需经全体股东表决一致同意后通过。(2)标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由 3 名董事/监事组成,其中受让方有权推荐2名董事/监事,转让方有权推荐1名董事/监事, 决议事项需经全体董事/监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3) 由转让方或其指定方委派标的企业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标的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 12.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3.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4.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
合作机构信息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 | 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1001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唐文彬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00000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071898268N | 经营规模 | 小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广东省珠海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 |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4-06-21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以公开方式转让珠海大横琴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意见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293750.00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按照交易合同相关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自身或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要求受让方或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亿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亿元(须提供最近一年年度审计报告)。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元) | 146875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201441797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G32024GD0000039+保证金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2)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后,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自动转为保证金,诚意金余额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
挂牌信息 | 信息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动延长信息发布,当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贺小姐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56-2992770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heqianqian@huafaih.com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珠海市香洲区粤海东路1014号华发名车城4楼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www.zhaeec.com/ |
补充披露信息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
文章推荐:
2024年沈阳市沈河区老旧小区园区配套改造(二)项目-监理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