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原申浙4S店、石祥路192号、石祥路172号场地1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NC018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2-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2-23 |
出租底价 | 13761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
联系人 | 施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1、0571-85085592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原申浙4S店、石祥路192号、石祥路172号场地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拱墅区原申浙4S店、石祥路192号、石祥路172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房屋用途 | / | |||
不动产分类 |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场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原申浙4S店、石祥路192号、石祥路172号,场地面积共计30580平方米(其中原申浙4S店场地面积为14160平方米,石祥路192号场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石祥路172号场地面积为14420平方米)。根据出租方出具并经上塘街道确认的《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实际权利人为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对租赁场地公开招租。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场地质量、位置、招租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3、租赁场地现为原承租方事实占用状态,成交后由出租方负责腾退。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3761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30580 | ||||
租赁期 | 1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首期租金为首年租金,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300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停放小型汽车。承租方使用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如承租方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违规或不道德的活动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承租方赔偿。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户名:杭州皋亭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杭州联合银行上塘支行;账号:201000005911581)。(3)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4)租赁场地相关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办理相关审批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出租方予以配合相关工作,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场地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承租方应遵守中国有关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管理在内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和保卫工作。在租赁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6)租赁场地内不得搭建任何构筑物、建筑物及临时简易棚。(7)承租方对该场地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场地使用性质,其设计与图纸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方未征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租方同意或未按同意的施工图纸和方案进行装修施工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费用。(8)租赁场地即为移交时的现状,承租方根据需要自行平整,围挡或护栏及所需的水、电等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租赁合同》。3、本项目交付以附件《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4、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按照信息披露要求交纳。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①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成立五年(含)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的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含)以上且成立日期在2019年1月1日之前】。②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中所示经营范围应包括停车场管理及物业管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应同时包括停车场管理及物业管理等相关字样】。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金杭 | 联系电话 | 13819140805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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