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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临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 2024-02-18
一、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临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教育西路1号伍层之二所在地区440000 - 440100
法定代表人卢伟斌成立时间2023-05-18
注册资本(万元)2680.000000(人民币) 企业类型A19002
经济类型A05002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40114MACKBBTT9T经营规模小型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融资咨询服务;酒店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房地产咨询;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专业设计服务;
职工人数0人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数量(个)1
内部审议情况其他类型债权金额(万元)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100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0.000000-19.377337-19.377337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2660.6226630.0000002660.622663
审计机构广州市安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23-12-310.000000-19.377337-19.377337
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月报2660.6226630.0000002660.622663
备注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放弃或不涉及)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 临空经济公司名下有三宗土地使用权,分别为分地块 2、分地块 5 及分地块 6。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临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村(社)留用地协议》,临空经济公司确认其名下的分地块 5 为狮岭镇振兴村留用地,分地块 6 为狮岭镇合成村留用地,土地使用权为合成村、振兴村所有。振兴村、合成村分别享有上述土地上未来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 受让方须负责解决标的企业因竞买狮岭镇历史欠账留用地集中统筹区分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承诺的振兴村、合成村狮岭镇人民政府历史承诺留用地安置问题,其中狮岭镇历史欠账留用地集中统筹区分地块5为振兴村留用地安置地块,狮岭镇历史欠账留用地集中统筹区分地块6为合成村留用地安置地块,由受让方负责协助振兴村、合成村以标的企业名义推进地块开发建设并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施工许可手续,建筑物产权分别登记到振兴村、合成村名下。

3. 转让方负责解决因标的企业竞买狮岭镇历史欠账留用地集中统筹区分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承诺的宗地涉及的历史招商企业、个人补偿金赔偿问题。

4. 特别事项详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拟转让股权所涉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临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融达资评B字第[24]01006 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安会所专字[2024]第012号)、法律意见书。

5.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本公告所有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等)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3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150144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保证金如涉及外币,应当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英文):GuangDong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 Co.,Ltd.
账号:8110 9010 1240 1441 787(人民币)
8110 9130 1270 1449 056 (资本项下港币)
8110 9140 1340 1449 064 (资本项下美元)
开户行(中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英文):CHINA CITIC BANK GUANGZHOU BRANCH
地 址 (中文):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48楼
(英文):48F,NO.233 CITIC PLAZA, TIANHE NORTH ROAD, GUANGZHOU CHINA
开户银行代码(BANK SWIFT CODE):CIBKCNBJ510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6.2产权交易机构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3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服务费如涉及外币,应当按交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服务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文):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英文):GuangDong United Assets and Equity Exchange Co.,Ltd.
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
开户行(中文):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英文):Industrial Bank CO.,LTD. GuangZhou Branch.
地 址(中文):广州市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
(英文):Industrial Bank Building,No.101 TianheRoad,Guangzhou,China
开户银行代码(BANK SWIFT CODE):FJIBCNBA500
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9.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本次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资产评估基准日的次日至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标的企业工商变更完成之日次日起新增的债权债务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10.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1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3.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14.本次转让如涉及境外投资者申请受让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监管部门了解外商投资和外汇监管政策规定,确保相关受让申请行为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承担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导致本次转让交易无法完成的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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