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及24288.09633万元债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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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53254.99673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1-02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1-29 |
所在地区 | 大兴区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金第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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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6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585808725B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物业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承办展览展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零售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品、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通讯设备、卫生间用具、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技术开发;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发布广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企业形象策划;家居装饰;维修空调制冷设备;租赁建筑机械设备;专业承包;出租商业用房;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 50 | |||
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5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658.53 | 1424.3 | 985.9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9119.38 | 118860.47 | 20258.91 | ||
审计机构 | 汇亚昊正(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3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228.62 | 3313.94 | 2106.2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0698.79 | 91461.97 | 29236.82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金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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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1740147G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1909934T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09-05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2023年第五次董事会议题二)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3254.99673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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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签署《股权转让保密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并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后方可查阅相关资料。 2、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2663万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原路径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提交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要求的情形。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受让方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债权价款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视为股权及债权转让交易没有完成,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后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标的企业工商变更手续等。(4)标的企业不得再使用城建、住总、金第、北京城建、北京住总、北京金第字样用于推广宣传,包括但不限于楼盘名称、logo标识、宣传材料、推介材料等。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同时,标的企业需删除企业名称中金第字样及所有相关的标识。标的企业需删除北京住总万科广场中住总字样及所有相关的标识;撤销与城建、住总、金第、北京城建、北京住总、北京金第字样相关联的一切宣传材料、设施、标识等,具体办理时间由转让方根据交易进度与受让方协商决定。(5)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含股权转让价款、债权价款)、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必要的交接手续后,受让方享有标的企业50%的股东权益。(6)本方已经充分理解 《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并承诺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文件即视为就该披露事项无条件放弃对转让方所有的权利主张,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对其进行赔偿、补偿或要求调整转让价款。(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对标的的交接为现状交接。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即为已完成对标的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借款事项、担保事项等内容,并依据前述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承担全部相关风险。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终止推进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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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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