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打铜巷地下停车库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019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2-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3-03 |
出租底价 | 4896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330000,330100,330102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女士、于女士 85085587、85085358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二、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打铜巷地下停车库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打铜巷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 | 用途 | / | |
共有情况 | 面积 | 2893.6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其他披露事项 | 1、地下停车库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打铜巷地下停车库(中河中路7-35号),停车库面积约2893.6平方米,地下停车库内观光车充电区及设备用房、楼梯通道均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附平面图。 2、地下停车库无不动产权证,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杭计投资(1999)644号《关于吴山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对河坊街大井巷地区进行保护与改造的批复》、杭政函(2008)1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清河坊历史街区二期建筑保护实施方案的批复》,地下停车库属于杭州清河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若本次地下停车库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3、本次地下停车库质量、位置、面积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 |
四、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89600元/年 |
出租面积 | 2893.6 | |
出租期限 | 3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地下停车库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一年一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后续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按首年三个月租金计取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停车库租赁合同的约定。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性停车库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停车库租赁合同的约定。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停车库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停车库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地下停车库无产权证,出租方提供的权属证明为杭计投资(1999)644号《关于吴山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对河坊街大井巷地区进行保护与改造的批复》、杭政函(2008)1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清河坊历史街区二期建筑保护实施方案的批复》,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停车库无产权证。出租方对于租赁用途的要求仅系按照杭政函(2008)1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清河坊历史街区二期建筑保护实施方案的批复》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租赁用途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停车库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租赁期间用于停车库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诺在取得相关审批、行政许可后方可运营。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即表明承租方对上述事宜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停车场无法取得相关申请、许可(包括停车库规划用途和停车库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改造施工、运营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均有其独立承担,出租方就上述事宜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4)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出租方对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5)承租方需根据出租方设计要求及停车库实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停车库设计方案,方案需经出租方书面审核通过,并按停车场申报流程按规定自行向住建、交通、消防、城管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报备手续。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及验收通过,承租方不得投入使用,停车证需以出租方名称办理。审批和报备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6)承租方审批完成后需向出租方提交相关审批通过、报备完成的材料并取得出租方书面确认备案后方可运营。(7)地下停车库仅用于设置作为停车收费经营(政府大型活动停车除外),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更经营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汽车维修、湿洗车及其他有损环境的业务等。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8)承租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停车库,因使用不当给出租方或他人带来损失,应及时修复并赔偿。如遇周边居民投诉等,承租方为第一责任人,并需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如承租方拒不处理,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无需作任何补偿。(9)承租方应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切实负责承租区域内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责任。在签订《停车库租赁合同》的同时,双方另行签订《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如政府或出租方上级部门对消防安全,治安等提出新的要求时,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并签订新的《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书》。(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停车库挪作他用,不得转租(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转租或以招商、合作、合营、参股成立公司等形式)、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不得将租赁停车库抵押给第三人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以其他形式改变租赁停车库约定用途,如有以上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无需做任何补偿。(11)承租方负责对承租区域内投保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相关财产险等),承租方应保证出租方作为共同受益人,且在租赁期限内保险均有效。(12)为满足出租方内部人员停车,承租方须提供约21个车位(具体数量以实际为准)作为出租方员工车位,以评估单价(800元/辆·月)作为包月单价计算。另外,其他出租方内部人员的临时停车费按照承租方审批临停价格按实结算,相关临停费用需经出租方审核确认。以上两笔费用每租约年结算一次,并由出租方以管理费方式向承租方进行支付。(13)地下停车库目前有35个包月停车位(非固定车位)对外出租,包月车租金标准为500元/辆·月,出租方已按年向包月车车主预收取停车费用。出租方承诺未与包月车车主签订租赁协议,在本次公开招租前,出租方已通知包月车车主本次公开招租事宜且与包月车车主明确到期后不续租。出租方确认包月车位的租期最长不超过2024年1月13日,具体租期截止时间及租金收取情况详见出租方提供的附件清单,上述35个包月车位按承租方接收地下停车库之日至包月车租赁期满之日与承租方按实计算租期和租金(500元/月,不到1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该部分租金由出租方一次性转账至承租方账户。承租方承诺成交后须继续履行包月车主停车权益至租期期满日。(14)承租方严格按照《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15)承租方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合法收费。收费标准: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文件精神执行,如收费标准调整,按新的实施办法实行。(16)因项目涉及审批,给予承租方壹个月设计审批期,审批期计入租期且收取租金。在《停车库租赁合同》约定的审批期内,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未能完成前述使用该租赁场地作为停车库场地对外经营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首月(审批期)租金与履约保证金,并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出租方交还地下停车库。出租方在承租方交还租赁标的物并结清相关费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租金,承租方应立即向出租方退还已开具的租金发票。承租方逾期交还的,应按照首期年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1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停车库租赁合同》样本。4、本项目停车库交付以附件《停车库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2%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的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服务或停车场管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服务或停车场管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2、意向承租方在杭州市范围内具有3个停车场管理经验或为3个停车场提供停车配套服务,且3个停车场的车位数达到1000个。【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提供杭州市内3个停车场运营管理合同或停车场服务合同或合作协议,并提供3个停车场不少于1000个车位的证明文件】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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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李先生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停车库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停车库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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